- 发布人:党政办
- 时间:2020-04-02
-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及管理,指导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高专院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内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与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区域、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受省教育厅委托,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高职高专院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五条 高职高专院校应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结合现有办学条件和专业(群)建设现状,注重结合自身的办学优势,重点发展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专业,科学制定专业建设规划,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高职高专院校依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和当年增补专业目录设置专业。高职高专院校、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对增补专业提出建议,内容包括:专业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于每年4月30日之前提交省教育厅。
第七条 高职高专院校设置高职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专业设置总数要求。为鼓励学校主动适应市场需求,避免盲目开设新专业,学校设置高职专业数实行总量控制,除新设立不足五年的高职高专院校外,平均每专业在校生数不低于180人(农林牧渔、艺术类院校平均每专业在校生数不低于90人)。设置高职专业超过总量控制数的学校原则上不得申请新设置专业。
(二)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专业设置应建立在真实和详细的市场需求调研基础上,一般应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该专业专科层次人才需求较大和需求稳定的领域设置新专业。高职高专院校增设专业原则上应依托已有相关专业的办学资源,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列入学校专业发展规划。高职高专院校应对专业设置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专业设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
(三)有可遵循的教学标准体系和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般应依据教育部公布的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没有相应标准的专业,由高职高专院校自行制定专业教学标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在对专业面向的行业、产业及毕业生面向的具体就业岗位、就业前景等的分析基础上,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系统构建专业课程体系,并对教学条件要求、教学资源配置、教学组织设计和教学实施建议进行明确的规定。
(四)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新设专业一般应具有本专业领域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专业带头人1名,3名以上专任专业核心课教师,经过省教育厅认定的“双师型”教师应达到专业教师数50%以上。
(五)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新设专业现有教学场所、校内实习实训工位基本满足要求,能确保第一学年的实习实训项目开出率达到100%,整体项目开出率70%以上,专业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500册。
(六)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有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条件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的规划,课程管理、队伍管理和教学实施管理制度齐备。
(七)有必需的专业人才培养基本质量标准。有体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要求,覆盖学生专业基本技能和核心技能的专业技能考核标准,有体现学生专业综合能力要求的毕业设计标准。
(八)原则上应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支撑专业。已开设有办学水平较高、能够有效支撑本专业教学的相关专业。
第八条 高职高专院校应设立学术委员会或高职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定期对学校高职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办学水平评估。
第三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九条 高职专业设置实行备案制,专业代码带“K”的国控专业和护理、助产、药学、中药学、中医康复技术、中医养生保健、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放射治疗技术、眼视光技术等专业须依法经过审批。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省教育厅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zyyxzy.cn)提供本项工作的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
第十条 高职高专院校设置高职专业应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查了解整个行业(产业)及区域内龙头企业的发展状况,本专业领域的人才需求数量、结构和层次需求,专业的职业岗位指向,职业岗位应具备的知识、技能、素质要求,形成区域内未来3-5年本专业领域人才需求的基本预判,撰写详实、严密的专业人才市场需求调研报告。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在学术委员会或高职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主持下,就专业市场人才需求、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专业人才职业岗位典型工作、专业人才职业岗位素质能力定位以及学校现有条件等进行分析和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以技术应用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主线制定教学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针对性地制定专业教学计划、核心课程标准、教学管理制度等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聘请专业相关领域行业企业专家、职业教育专家和高职专业设置指导专家,对专业开设的专业教学标准、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以及专业教学条件、资源配置、技术准备等进行充分论证。
(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高职高专院校设置高职专业,应在9月30日前将拟招生专业(次年招生)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要求报送至省教育厅。专业代码带“K”的国控专业经省教育厅签署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护理、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放射治疗技术、眼视光技术等相关医药卫生类专业和药学、中药学、中医康复技术、中医养生保健等中医类专业由省教育厅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审核。上述专业如出现审核未通过的情况,应加强整改,原则上2年内不再受理申报。其它一般非国控专业由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高职高专院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无须备案或审批(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除外),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包括专业大类名称、专业类名称和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不应出现生造名词、明显违反科学常识和逻辑不清、语义含糊的专业方向名称。设置的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目标须与所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保持逻辑上的一致性。招生录取和人才培养一致的专业方向可在学历证书中注明。
第四章 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设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高职专业设置指导委员会,负责对高职高专院校提交备案的专业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的基本条件、第十一条的基本程序进行形式审查,基本条件不具备和基本程序不规范的专业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 高职高专院校应持续加强专业基本条件建设,确保新设专业办学条件满足人才培养基本需要,保障人才培养质量。高职高专院校应在每年填报的“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中分专业明确标示专业带头人、专业课教师和实习实训设备清单等专业资源信息。
第十四条 高职高专院校应加强对所开设专业的评估、监督和信息公开。高职高专院校应通过校园网公开各专业教学标准、专业技能考核标准及题库、毕业设计标准和人才培养状态数据等信息,定期开展专业办学水平自我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高职高专院校每五年组织对所开设专业开展一轮办学水平自我评估。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并对该专业进行整改:
(一)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二)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
(三)须参加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点,高职高专院校应及时撤销。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对高职专业办学情况进行评价,发现存在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督促学校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采取调减计划、暂停招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撤销该专业点,撤销的专业点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新设。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建立专业办学水平分类评价制度,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每年确定1-2个专业类别开展排序性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引导考生选择优质品牌专业。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建立健全高职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发布年度专业布点情况,把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完成率、报到率、就业率、生均经费投入、办学质量监测、办学水平合格性评价、专业分类评价结果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 除国家特殊需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等特殊情况外,本科院校(职业本科院校除外)一般不得新增高职(专科)专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高职高专院校应根据本细则要求,制定和完善本校专业设置及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专业设置管理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0年2月25日印发